但是最要命的是,人的欲望無限,然而空間的佔有卻是排他性的。佔有的"佔"字,看起來不正像極了一個人在一塊四方的地上插旗子嗎?今日在資本主義掛帥的城市空間擴張之下,貧富差距加大之後,可真是讓底層的人民吃足了苦頭。亞當˙斯密(Adam Smith)在他的經濟學理論假設當中,忽略的最大一塊就是:土地並非無限的資產,以致今日任何的國家機器或企業財團,皆以「看不見的手」這個口號,仗自由之名從都市橫行到鄉村,行大規模掠奪土地之實,但土地從來就不會變多。
進入參訪的正題。這天(8/13)我們訪問的,是十四張的"溪邊寮"聚落。地如其名,這個地方的確是大台北地區所剩不多的綠地了(不是假綠地的那種,而是確確實實的仍有農業生產在進行中的地方)。相對於"店仔街"稱做"頂面",這邊的居民稱自己的聚落叫做"下腳"-再一次的地如其名的宿命,這塊土地和上面居住的人民,的確是長期以來不斷的被上層階級的人踩在"下腳"。目前整個十四張區域所面臨的是新北市捷運環狀線的機廠工程,徵收的區塊,包括店仔街和溪邊寮算在內,總共有15公頃;機廠的基地實際需用到的,大約是兩公頃左右,剩下的地,會怎麼用其實大家也心照不宣。以房仲業的術語來說,這個就叫做"題材"。
(是巧合嗎?前一次我看到一樣的大蝸牛,是在一樣承受捷運機廠之苦的樂生療養院)
前文提到店仔街的人除了兩三戶走不開的人以外,幾乎已全數主動搬空。而我們真正參訪的溪邊寮三四十戶左右的居民,卻是更加弱勢的一群。他們是一群連地權都沒有的住民。這裡的人,早年來到十四張聚落開墾後,是集體向一個大地主承租下溪邊寮這一帶的土地,直到後來地主過世,並且無繼承人的情況下,政府便將這塊土地收歸國有。然後又過了幾十年的安樂生活,直到都市擴張到了這邊之後。這邊的居民雖然依舊持有地上物權,但政府卻依地方自治條例為由,查估民81年前的建物賠七成,81年後的建物賠三成,88年後的則不賠。早年開墾,別說登記或建照這些東西,肯定是不會有的(自始至終這些建物就是"依法"視為違建),讓居民們更苦惱的是,早年蓋的磚房,因為家裡人丁越來越多,而往上加蓋的鐵皮厝(家裡壯大,有經濟能力離開的人我想也不需要留下來加蓋鐵皮厝吧),或者是磚房年久失修,為了補漏或補壁加上去的屋頂浪板或磁磚,也一概被視做改建的證據。於是,原本房子的估價就已很低了,加上這些被挑毛病的地方,補償金更是被扣得七零八落。當然也不是為了要爭錢,說實在的,50萬跟20萬的補償金,對於要在台北繼續生活,都只是太傻的期待。
(以這張圖為例,假若左上角的浪板,是在88年之後才加上去的,那麼這戶人家很有可能就會變成"零"補償金。就因為這樣,很多住戶都已經漏水了還不敢補...)
溪邊寮的居民並不孤單,雖然這樣形容很怪,但是現時的狀況是,大台北地區飽受剝奪居住權之苦的人們實在不少。捷運萬大線、樂生療養院、二重疏洪道、瑠公圳聚落、都更受害者、高房價背房貸的年青人、租房子被欺負的......這裡有寄居蟹、找不到殼換的寄居蟹、無殼蝸牛、殼太重的有殼蝸牛、蛞瑜......。
參訪當天KMT議員無預警的到場,在場釋放出"比照北市版的自治條例會過"的訊息。這個條例是甚麼呢?(感謝友人AB提供資料)
法規類號: 北市0六-0二-一00一
名 稱: 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
第二十一條 舉辦公共工程須拆除合法建築物、舊有違章建築或既存違章建築之全部時,
應對建築物所有權人以下列方案安置:
一 對合於國民住宅 條例之承租規定者,依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
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規定優先辦理承租國宅。主管機關無法
於拆除建築物前,完成配租作業,供其遷入而須等候者,按月發給安置
房租津貼 新臺幣 (以下同)二萬元,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。最高
安置房租津貼總額不得逾九十萬元。
二 放棄前款承租國民住宅者,發給安置費用九十萬元。
三 主管機關無國民住宅可供配租或建築物所有權人為非自然人,由主管機
關發給安置費用九十萬元。但拆遷戶為公法人者,不予發給。
四 對不合於國民住宅承租資格者,發給安置費用九十萬元。
議員表示,一定會讓迫遷戶們拿到90萬。然後不斷強調議事是合議制,他無法保證。是呀,又是錢,但是居民要的是錢嗎?90萬和20、50萬,又有多少差別?只不過是多撐個幾個月,然後最終還是要面臨無處可居之問題。政治代理人已經不值得大家繼續相信了,選票只是民主的其中一環而已,在此中更多的真意是人們自己的醒覺和進步。
(參訪中的人們,而包圍十四張的則是各種平地乍起的新興地產大廈,香港人管這叫做"石屎森林")
這些人們真正需要的是"家"-一個可以遮風蔽雨的地方,而不是任何七零八落的補償。
這些人們真正需要的是"家"-一個可以遮風蔽雨的地方,而不是任何七零八落的補償。
14Report-新店十四張聚落參訪報告(1)
14Report-新店十四張聚落參訪報告(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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